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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有管理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查核圖說。審查合格簽章後,始得由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施工;完工後並經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竣工查驗合格者,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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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變更使用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初審合格後,由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施工;完工後並經竣工查驗合格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變更使用執照。